以下是博主对美国西北大学《科技与知识产权学报》载网络法论文一篇之部分试译,供学习交流,预知更多情况请联系博主本人。
《社交网络站点与数字千年版权法:版权侵权责任的避风港还是发源地?》
乔纳森 J 丹若 & 杰拉德 R 费雷拉
“诱导原则”为那些“故意的言辞与行为预设了法律责任”,进而防止了“商家故意诱导或教授消费者使用其产品从事侵权活动的行为。”
1 概述
用16亿5千万美金去购买一个播放业余视频剪辑和允许任何人上载他人享有版权视频的网站,不知道有没有人认为这是一个审慎的商业判断,在笔者看来,它倒更像是课堂上虚构出来的案例,用以让学生们了解版权侵权潜在的可能性以及一个糟糕的商业判断到底是什么样。
事实证明,社交网络站点的集体涌现以及YouTube所拥有的百万用户群终于让google下定决心天价收购YouTube。但数月之后,Viacom就以版权侵权为由将YouTube诉到了法院,Viacom认为YouTube将其享有版权的150,000条视频剪辑非法播放了15亿次,并以此申请禁令救济以及10亿美金的赔偿。原告Viacom诉称:“YouTube对知
美国西北大学网络法论文一篇之部分试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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